李海福,男性,1970年*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6301211970********,高中文明水平,户籍所正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,住青海省大通县**镇**村**号,因涉嫌垂危驾驶罪,于2023年9月8日被门源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,于2023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。
本案由门源回族自治县公安局观察终结,以被告人李海福涉嫌垂危驾驶案,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告状。本院受理后,于2023年10月11日已见告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能够导致的公法后果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讼师的主睹,审查了所有案件质料。被告人应允本案实用轻便步调审理。
2023年7月10日18时许,李海福与陈某乙、陈某甲划分正在门源县浩门镇金富苑暖锅店、隆晟宾馆内喝酒,李海福共计喝了半斤支配白酒。李海福从隆晟宾馆出来后驾驶停放正在隆晟宾馆门前的青A8****号车从南大街由北向南开拔,右转弯进入环城南道由东向西行驶,之后右转弯进入环城西道由南向北行驶,当行驶至鸿祥商务宾馆道段时撞到道中央护栏,变成中央护栏及车辆损坏的道道交通事情。苏某某报警后,民警达到事情现场并对李海福举办呼气式酒精检测,检测结果为157mg/100mL,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,随后将李海福带至海北州第二群众院抽取血样。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本领商量执掌中央查验陈说认定,李海福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0。8mg/100mL。门源县公安局道道交通事情认定书认定,李海福接受该发难情的所有职守。
1。书证:到案源委、户籍证据、道道交通事情认定书等;2。被告人李海福的供述与辩白;3。证人陈某甲、陈某乙的证言;5。勘验、查验等笔录:道道交通事情现场勘查笔录、现场图、现场照片;6。判定主睹!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本领商量执掌中央查验陈说;7。视听材料:司法记载仪视频、道道监控视频。
上述证据搜集步调合法,实质客观确实,足以认定指控原形。被告人李海福对指控的违警原形和证据没有反对,并自觉认罪认罚。
本院以为,被告人李海福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行驶,变成车辆及中央护栏受损的道道交通事情,并负事情所有职守,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50。8mg/100mL,凭据《中华群众共和邦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轨则,违警原形清晰,证据确实、弥漫,应该以垂危驾驶罪究查其刑事职守。李海福变成交通事情且负事情所有职守,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200mg/100mL以上,凭据最高群众法院、最高群众察看院、公安部《闭于管制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实用公法若干题目的主睹》第二条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之轨则,应该依法从重处分。李海福自觉如实供述己方的违警原形,凭据《中华群众共和邦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轨则,系直爽,可能依法从轻处分。自觉认罪认罚并具结签名,凭据《中华群众共和邦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轨则,可能依法从宽照料。踊跃修复护栏耗损,可能裁夺从轻处分。凭据《中华群众共和邦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轨则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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